| 第一编 总则 |
| 第1条 |
社区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归社区所有。 |
| 第2条 |
社区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基本法相抵触。 |
| 第3条 |
社区基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 第4条 |
社区基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 第二编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 第5条 |
于社区正常注册后即成为社区正式会员,并且拥有社区规定的权限。 |
| 第6条 |
社区会员人人平等。 |
| 第7条 |
社区会员的个人资料受到社区保护。 |
| 第8条 |
社区会员有言论自由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社区基本法,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隐私,不得宣扬反动、色情、暴力、迷信、邪教和犯罪等内容。 |
| 第9条 |
社区会员有在社区各正常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若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者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
| 第10条 |
会员有删除和修改自己所发帖子的权限,若帖子被回复,则修改和删除权限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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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
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社区各版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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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 |
会员利用不法手段蛊惑本网站的管理人员,或恶意扰乱本网站的正常运作的,本站将对当事人作出法律起诉或移交市网监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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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
会员不得利用本站的漏洞进行攻击或修改资料,使用漏洞等非正常手段获得的会员属性,本站将作无条件删除并进一步处理,如发现本站存在漏动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会员有义务向本站反映以便本站改进。 |
| 第三编 社区管理人员 |
| 第14条 |
管理人员行使本社区所授予的权力管理和维护本社区的健康有序运作。 |
| 第15条 |
管理人员应发挥主动性,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区的健康有序运作,切实帮助社区和会员解决日常问题。 |
| 第16条 |
管理人员之间应平等交流,互相协助,和平共处。 |
| 第17条 |
社区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在社区进行任何商业性活动,如一经发现,社区将有关管理人员革除职务或删除帐号,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
| 第四编 处罚规则 |
| 第18条 |
社区会员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社区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情节严重的,本公司会联系公安局采取追查责任人的IP地址,向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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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 在聊天室或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侵害他人隐私和反政府言论;
- 有造谣、诽谤,或恶意中伤本社区及他人行为;
- 模仿社区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 从事其他危害本社区或可能对本社区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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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附加条 |
威胁管理员或会员以同样方式进行报复的并对会员进行了报复的行为,社区将从重处罚。 |
| 第19条 |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社区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社区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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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相关讨论区发文规定的;
- 符合版面主题或规定,但意图不良的;
- 标题空洞,内容无实际意义或无具体内容的;
- 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同时贴在三个以上讨论区的;
- 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 转载,但无版权信息的,或有版权信息,但同时连续转载数量超过具体版规定的;
-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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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 |
不得利用社区BUGS进行任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社区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社区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
| 第21条 |
社区管理人员违规处罚请参照《社区管理人员条例》。 |
| 第五编 风险提示 |
| 第22条 |
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区会员的资料(属性、级别、金币等)可能会被更改、缺损、丢失或被清除,本网站管理员将尽力进行修复,同时,各会员亦应提供必要协助,若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该风险由会员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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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服务器硬盘出现故障、受损坏等,导致数据库无法复原或缺损;
- 本网站服务器受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库的数据流失、损坏等;
- 由于政府行为,导致数据库被查封等;
- 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外界因素导致数据库损坏、丢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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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 版权声明 |
| 第23条 |
本社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责任自负。 |
| 第24条 |
本社区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
| 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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